如果宠物医院麻醉过量,而宠物又死亡的话,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赔偿?额度又应该怎么划定?加菲猫在宠物医院治疗了一个半月时突然死亡。我该追究宠物医院做出哪些赔偿?

如果宠物医院麻醉过量,而宠物又死亡的话,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赔偿?额度又应该怎么划定?



1、如果宠物医院麻醉过量,而宠物又死亡的话,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赔偿?额度又应该怎么划定?

应该可以的,因为你的宠物是因为医院的疏忽造成死亡的,你可以向医院索赔,因为宠物也是你的财产.但是如果你提出精神赔偿 可能就有点麻烦了,具体的,你可以咨询律师,并且你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这个不属于医疗纠纷,因为医疗纠纷针对的是人.。

加菲猫在宠物医院治疗了1个半月时突然死亡。我该追究宠物医院做出哪些赔偿?



2、加菲猫在宠物医院治疗了1个半月时突然死亡。我该追究宠物医院做出哪些赔偿?

本身什么疾病呢,医疗过程本来就难说,如果本身猫的疾病就可能致死,医院也没责任。

1条宠物犬在绝育手术中意外死亡索赔11万



3、1条宠物犬在绝育手术中意外死亡索赔11万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肯定是避免不了狗狗生病的状况的,或者是给狗狗做绝育的手术。1般情况下狗狗出现1些毛病基本上都是到宠物医院去治疗,有时候1些医疗事故的发生也在所难免的,如果是有过错的1方是肯定是需要负起责任的。 1条宠物犬在绝育手术中意外死亡,开启了长达1年多的诉讼过程。宠物主人状告医院索赔117373元。罗湖法院1审判决医院赔偿宠物主人7373元,并承担鉴定费17600元。双方均对判决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审开庭。 1审罗湖法院查明,原告刘某某育有雪纳瑞母犬1只,取名MONEY,6岁。去年5月19日,刘某某将犬只交付被告深圳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绝育手术,但犬只在手术过程中死亡。刘某某因该手术支付了2373元。刘某某将宠物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退回医疗费2373元,赔偿损失6万元,赔偿精神损失4万元,赔偿律师费用15000元。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显示犬只符合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医院在手术和抢救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与犬只死亡有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91%~100%。 1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100%,同时认定刘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用2373元,财产损失3000元(因原告表示不主张对犬只价值进行鉴定,故法院参照网上价格酌情认定),精神损失2000元,因此判决医院向刘某某赔偿损失共计7373元,并承担鉴定费17600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中院2审开庭。刘某某由父亲刘某、医院由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目前,此案仍在进1步审理中。

宠物在宠物医院治死了怎么赔偿?



4、宠物在宠物医院治死了怎么赔偿?

宠物在宠物医院被治疗死亡了,它的赔偿标准并不是1概而论的。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责任划分或者也也可以理解为根据情况进行赔偿。最好把这个情况和律师讲1讲,然后让他给出意见。宠物在法律定义上属于广义的财产,其对宠物主而言,具有财产属性和情感属性。基于其特殊的财产属性,您可向医院主张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主张的权利基于宠物的上述性质,你可以向医院主张物质损失赔偿(宠物本身的价值)、宠物就医的合理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如何认定责任生老病死乃生物学上的自然规律,宠物死亡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主要看在宠物就医过程中,宠物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最终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宠物医院在接诊过程中,应按照法律规定书写手写病历并加以妥善保存,司法鉴定机构可通过病例鉴定宠物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宠物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尽量向宠物主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该对手术过程中可能伴随的后果危险、现有症状及原因、预定治疗方案、不治疗将发生的后果等告知宠物主,由宠物主自主决定,避免双方扯皮。

宠物猫去医院注射疫苗死亡 主人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5、宠物猫去医院注射疫苗死亡 主人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近日,主人带宠物猫带宠物去医院注射疫苗,更是在离开医院不久就死亡了。宠物主人就把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以及财产损害的赔偿,但法院对于宠物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5年7月11日,郑某到某医院为宠物猫注射疫苗,注射完毕离开医院后,发现宠物猫躺倒、口吐泡沫,于是返回医院抢救。尽管医院采取了抢救措施,但宠物猫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郑某起诉称,医院诊疗人员郭某诊疗时还未获得北京市兽医执业许可。医院在给猫注射疫苗前并未告知少数个体会在注射疫苗后出现休克等过敏反应,应对猫的死亡负有全部责任。 1审法院认为,医院工作人员郭某在为宠物猫实施疫苗注射时并未取得兽医师执业证,属工作瑕疵范畴,因此医院仅应就其工作瑕疵对宠物猫注射疫苗后的死亡承担1定的责任。 就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特殊情况下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宠物并不具有此特性,故法院不予支持。 因宠物猫的购买和饲养在市场上并无固定价格,并且郑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将参照市场价格,结合医院过错程度,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郑某损失2000元。 郑某不服1审判决,向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宠物犬在手术中意外死亡 主人开启了长达1年多的诉讼



6、宠物犬在手术中意外死亡 主人开启了长达1年多的诉讼

宠物狗生病1般是通过带它们去宠物医院进行治疗,但是由于1些手术意外导致宠物死亡的现象也是比较常见的,1般手术都是有风险的,如果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医生的手术意外那医院应该是要负起主要责任的。近日,有报道1只雪纳瑞母犬因为在绝育手术中死亡,饲主要求院方赔偿。 1条宠物犬在绝育手术中意外死亡,主人开启了长达1年多的诉讼过程。宠物主人状告医院索赔117373元。罗湖法院1审判决医院赔偿宠物主人7373元,并承担鉴定费17600元。双方均对判决不服上诉,近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审开庭。 1审罗湖法院查明,原告刘某某有雪纳瑞母犬1只,6岁。去年5月19日,刘某某将犬只交付被告深圳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绝育手术,但犬只在手术过程中死亡。刘某某将宠物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退回医疗费2373元,赔偿损失6万元,赔偿精神损失4万元,赔偿律师费用15000元。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显示犬只符合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医院在手术和抢救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与犬只死亡有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91%-100%。 1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100%,同时认定刘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用2373元,财产损失3000元(因原告表示不主张对犬只价值进行鉴定,故法院参照网上价格酌情认定),精神损失2000元,因此判决医院向刘某某赔偿损失共计7373元,并承担鉴定费17600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9日,此案在市中院2审开庭。刘某某由父亲刘某、医院由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刘某在上诉书及庭审中多次强调,对1审判决赔偿3000元的财产损失有异议。刘某称,宠物犬从出生1个月时以3000元的价格购回,养了6年。“以每个月花费的最低标准也就是1000元计算,我们大致推算出了6万元的赔偿数字。”他请求法院对这1数字进行考量。 庭审中,刘某还提出,犬只尸体作为证物在1审期间的保存费用5075元及火化费用1280元,应由医院方承担。据了解,犬只的火化是在位于龙岗区的1家宠物服务公司进行的。对此,医院方代理律师称,对于动物尸体的处理有相关政府部门免费提供,因此对这笔火化费用不予认可。 医院方代理律师还称,术前,接诊医师已就麻醉及手术意外与刘某某进行过沟通,确认后再实施手术。此外,医院方还质疑1审中的司法鉴定所不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因此其出具的鉴定没有法律效力。 庭审中,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刘某最终提出医院赔偿损失4万元,其他费用根据票据另算的方案,医院方代理律师称将就此方案与医院沟通。 目前,此案仍在进1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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